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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文物保护研究中心(晋城博物馆)藏品征集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23-08-16 09:04:09 来源: 晋城博物馆
晋城市文物保护研究中心(晋城博物馆)
藏品征集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晋城市文物保护研究中心(晋城博物馆)藏品征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博物馆条例》《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国有博物馆藏品征集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中心各项工作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藏品征集,是指根据博物馆的宗旨、定位和发展方向,通过购买或接受捐赠的方式取得藏品的业务活动。藏品征集应着眼于现有的藏品体系以及文博事业的发展趋势,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
第三条 藏品征集工作应当遵守《国际博物馆协会博物馆职业道德准则》和《中国文物、博物馆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不得征集来源不合法或来源不明的藏品。
第二章 征集机构
第四条 藏品征集应当遵循统一领导、集体决策的原则。并将藏品征集工作纳入我中心“三重一大”事项范围。在确定征集方向或意向、确定价格范围和决策实施等关键环节,应由中心会议集体研究审议,并遵循利益相关方回避的原则。
第五条 征集工作领导小组由中心领导、学术委员会、保管研究科、财务科和办公室负责人共同组成。组长由中心主任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副主任担任。征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征集办公室,设在保管研究科。
征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我中心藏品征集总体规划、藏品征集中长期规划以及藏品征集年度计划,相关规划、计划经中心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三章 征集范围和征集方式
第六条 藏品征集范围包括古代文物、近现代文物以及社会发展变迁物证。
第七条 藏品征集方式分为购买和接受捐赠。
第四章 征集程序
第八条 通过购买方式征集藏品的工作程序如下:
(一)征集调查。征集部门应多渠道寻找征集线索,对拟征集物的真实性、来源合法性、是否符合征集方向进行初审,提出拟征集物清单。
(二)确定购买方式。购买方式有委托购买和自主购买两种,由中心会议确定以何种方式进行购买。
委托购买是指委托国有文物商店、文物交流中心等机构代为征集藏品。委托购买时应事先签订委托协议、保密协议,明确双方权责,包括征集物类别、标准、价格、交付、验收、支付方式等。
自主购买是指由征集单位自主组织并按规定完成专家鉴定、估价建议、价格谈判、征集实施等征集流程的购买方式。
(三)专家鉴定。邀请不少于3名相应研究方向的专家,对拟征集物的真伪,历史、艺术、科学价值,流传经历,估价(独立给出)等进行鉴定,出具专家鉴定意见。对真伪鉴定实行“一票否决”。
(四)估价建议。
1、征集部门根据专家估价的平均值,参考近年来我中心征集同类藏品价格、国有文物商店出售类似物品价格、文物拍卖公司拍卖类似标的成交价格,形成拟征集物估价建议。
2、征集部门通过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征集物进行价格评估,并以评估结果作为拟征集物的估价建议。
估价建议应严格保密。
(五)价格谈判。由征集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或委托相关专家组成不少于3人的谈判或协商小组,以估价建议额为上限,与拟征集物所有者进行价格商谈。对于多个所有者能提供的拟征集物,按照竞争择优的原则,分别与多个所有者谈判后确定征集意向;对于只能由唯一所有者提供的拟征集物,由双方进行价格协商,达成一致后确定征集意向。如价格(含税)超出估价上限,则中止征集。谈判或协商中应做好会议记录、文件签字。
(六)征集实施。中心会议对谈判结果进行集体研究审议,形成征集决策意见。如确定征集,则由征集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征集程序。征集双方应签订征集合同,明确征集物的名称、数量、价款(含税)、交付期限及方式、权责约定等。
(七)支付验收。财务部门根据征集部门提交的藏品征集委托协议或征集合同、征集物清单、收款收据等征集凭证,办理支付手续。征集部门会同财务、固定资产管理、藏品保管等部门共同办理验收、移交和入馆等手续。
(八)登记入账。财务部门、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应按照政府会计制度和相关准则要求,于征集程序完成后,根据购买价格及时登记入账,确保不重不漏。
(九)藏品入藏。保管部门应于征集物入馆验收后尽快完成藏品编目、登记、建档工作。属于文物的,应当区分文物等级,设置文物档案,并依法备案。征集部门应将征集过程所有原始资料整理归档,永久保存。
第九条 通过接受无偿捐赠的方式征集藏品,应就捐赠物品的名称、数量、用途以及各方权利义务等订立捐赠协议,或者捐赠人签署捐赠承诺书。
第五章 征集经费
第十条 根据相关文件,藏品征集经费应当纳入我中心财务年度预算。藏品征集经费用于以下支出:
(一)藏品征购费。指购买藏品所支付的费用(含税)。
(二)运输保管费。指藏品征集过程中发生的包装、运输、保管等费用。
(三)鉴定、评估费。指聘请专家及鉴定评估机构鉴定、评估所产生的费用。
(四)保险费。指藏品征集过程中支付的各种保险费用。
(五)合理补偿费。指依法调拨、交换文物,对提供文物的文物单位给予的合理补偿费用。
(六)差旅费。指藏品征集工作人员开展征集工作产生的差旅费用。
(七)在藏品征集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费用。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在藏品征集过程中,主动要求纪检监察部门、审计部门以及上级主管部门等对藏品征集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及时通过网络、媒体等方式,向社会公布藏品征集、保管、利用等有关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3年8月16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