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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文物保护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章程
发布时间: 2025-01-14 10:26:55 来源: 晋城博物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晋城市文物保护研究中心科研队伍建设、提高科研水平,实现文物保护与利用工作的科学决策和民主管理,特成立晋城市文物保护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术委员会是晋城市文物保护研究中心的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审议、评定、咨询和监督等职权。
第三条:学术委员会在中心领导班子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章 委员组成
第四条:学术委员会委员由9人组成,本中心委员5名,外聘委员4名。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均由本中心学术委员会委员兼任,另设秘书2名,协助处理学委会日常事务。
第五条:任职条件
(一)本中心委员
取得文博副高级资格的在职科研人员或入选市级及以上“学术技术带头人”的在职科研人员。
(二)外聘委员
在国内文物保护与利用研究领域成绩突出的行业学者。
第六条:产生办法
(一)中心内部学术委员会委员,由中心领导,部门负责人,具有文博及其它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在职人员召开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大会人数应达到前述符合资格人员的2/3,获得半数及以上赞成选票,当选中心学术委员会委员。
(二)学术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由中心内部学术委员会会议选举产生,并报主任办公会批准。
(三)外聘委员经中心内部学术委员会会议推荐产生,并报主任办公会批准。
第七条:学术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如因特殊情况需缩短或延长任期,经主任办公会批准。
第八条: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不再担任学术委员会委员:
(一)本人书面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一年内无故两次不参加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的;
(四)有违法、违反职业道德准则的;
(五)其他不能胜任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九条:学术委员会出现委员空缺时,应按照本章程规定及时补选。
第三章 职责
第十条:参与制定本中心文物保护与利用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
第十一条:受中心领导委托,推荐专业人员参加专业技术职称评审。
第十二条:组织、评审本中心科研课题和项目。
第十三条:组织本中心重要学术活动和国内外学术交流。
第十四条:承办本中心需要审议的其他与学术相关的事务。
第四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如下权利:
(一)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上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议题。
(二)对学术委员会工作有建议权和批评权;
(三)就学术事务向相关部门和人员提出咨询或质询;
(四)对学术委员会涉及所有事项有知情权,查阅档案和询问知情人时,各部门应予配合;
(五)中心根据学术委员会每年承担的工作量向外聘委员支付专家咨询费用。
第十六条: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履行如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忠于职守,积极、公正、公平地履行职责;
(二)关心本中心学术发展,积极开展相关调研,主动提出与学术事务相关的意见或建议,就学术委员会的议题积极建言献策;
(三)积极参加本中心学术研究和交流,在业务研究方面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四)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时,应在会议召开前一天,向学术委员会主任请假;
(五)维护学术委员会会议的严肃性和纯洁性,恪守中国文物、博物馆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
(六)保守学术委员会相关讨论的保密事项。
第五章 议事规程
第十七条: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提议,或三分之一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第十八条:外聘委员主要发挥专业咨询作用,无表决权。
第十九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暂设在学术交流会议室,负责处理日常事务、会议组织和记录。
第二十条:学术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除外聘委员外,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一条:学术委员会会议严格按照预定议程进行,未列入会议议程的评议性议题,不得临时动议并仓促表决。
第二十二条:与议题相关的部门负责人可列席学术委员会会议,说明情况并参与讨论,但不参加表决。必要时,学术委员会可要求相关当事人到会陈述意见或接受询问。
第二十三条:学术委员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会议审议决定或评定的事项必须表决,除外聘委员外,简单多数即为表决通过。遇有紧急事项需要表决时,经学术委员会会议讨论可进行通讯投票。
第二十四条:同一事项在同一次学术委员会会议中不进行第二次表决,学术委员会认为需要表决的事项存在异议,经超过二分之一参会委员同意,可以对该事项暂缓表决,进一步补充材料或调查研究后,待下次会议再行表决。
第二十五条:学术委员会委员在审议、讨论或评定与本人及其亲属有利害关系的事项,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结果的情形时,应主动说明情况并回避。
第二十六条:学术委员会决议事项、表决结果应当场公布,每次会议都应当做好详细的会议记录,会后形成会议纪要。报主任办公会批准。
第二十七条:学术委员会应当每年向主任办公会提交年度工作总结。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学术委员会的相关经费纳入本中心年度预算。
第二十九条:本章程之修改,由学术委员会推荐;经中心领导,部门负责人,具有文博及其它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在职人员表决通过,报主任办公会审定后公布施行。